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数字工程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8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数字产业人才队伍,推动我省数字产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精神,结合我省数字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有关业务部门协调一致,制定了《河南省工程系列数字工程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


河南省工程系列数字工程专业

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数字工程人才队伍,推动数字产业发展,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数字工程人才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根据《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数字工程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数字工程专业的人才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突出对数字工程专业人才的工程研究、社会服务与综合素质的全面科学评价。

第三条 根据数字工程体系的专业技术要求,数字工程专业分为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技术、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云计算、虚拟现实、区块链、数据安全以及数字化管理等方向。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从事工程系列数字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

第五条 本标准中工程系列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六条 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审的首位,重点考察人才的职业道德。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数字工程专业职称,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爱岗敬业,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申报专业与所从事专业相一致。

4.任现职以来规定年限内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考核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重新计算考核年限。

第九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一)申报中级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聘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4.中专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5.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6.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河南技术能手”获得者。

7.非公有制领域无任何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大学本科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或大专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或中专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可破格直接申报工程师。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聘任工程师职务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且聘任满5年。

(三)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且聘任满5年。

(四)凡不符合规定学历和年限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破格申报工程师职称的,应符合工程师评审标准业绩条件中的任意3条以上;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应符合高级工程师评审标准业绩条件中的任意4条以上;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应符合正高级工程师评审标准业绩条件中4条以上(其中至少具备一至七条中的1条)。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中级职称评审须满足以下标准:

1.经历能力:

(1)掌握并能应用数字工程相关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数字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正确运用数字工程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

(3)了解数字工程专业国内外新技术发展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基本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方法,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4)具有一定的技术实践经验,有解决本专业技术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5)能独立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制定数字平台(系统)设计与开发规划,或数据管理实施方案,或系统运维规程等。

(6)能够指导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2.业绩标准:

任助理工程师以来,业绩与成果应符合2条以上标准: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的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三等奖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级科技奖1项。

(2)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奖的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三等奖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级技术奖3项。

(3)完成1项国家级或省级重大(重点)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辖市(厅)级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3项县(区)级项目,项目与本专业相关,且通过认定或验收。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3项小型(仅适用于县级申报职称人员)项目,项目与本专业相关,且通过认定或验收。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软件著作权4项。

(6)参与的项目获得省级以上数字工程专业试点示范建设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项目获得省辖市数字工程专业试点示范建设项目1项。

(7)独立解决本专业项目中重大技术问题或实际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1个以上,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8)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数字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备案的企业技术标准1项;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数字平台(系统)建设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技术方案等2篇,其创新成果等得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9)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辖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第十一条 副高级职称评审须满足以下标准:

1.经历能力:

(1)全面掌握并熟练运用本专业相关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管理方法,具有相应的管理经历和能力。

(2)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运用本专业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数字工程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具备独立承担本专业分析、规划、设计、实施、管理能力。

(5)能主持本专业技术工作,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

(6)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参与技术评审、技术鉴定、技术评价、重大测试、平台(系统)项目技术管理等经历;能主持制定管理体系文件、技术方案、建设规范、建设标准、技术报告、技术评审鉴定报告等,取得有重要应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7)能够指导本专业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业绩标准:

任中级职称以来,业绩与成果应符合(1)至(3)条中1条以上或(4)至(13)条中的3条以上标准:

(1)获得国家科技奖1项以上。

(2)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以上(限前7名),或三等奖2项以上(限前5名)。

(3)获得省辖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2项以上(限前3名)。

(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省辖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2项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项目,或2项省辖市(厅)级项目,或3项县(区)级项目。项目与本专业相关,且通过认定或验收。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3项小型(仅适用于县级申报职称人员)项目,项目与本专业相关,且通过认定或验收。

(7)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所组织评选的专利奖1项以上。

(8)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的项目获得省级以上数字工程专业试点示范建设项目1项以上。

(9)独立解决本专业项目中重大技术问题或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2个以上,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10)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级相关专业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数字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备案的企业技术标准、团体标准4项。

(11)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对于县级申报人员,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1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SCI/SSCI检索国际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13)撰写由本人主要参与完成的本专业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技术方案等4篇,其创新成果等得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 正高级职称评审须满足以下标准:

1.经历能力:

(1)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2)对本专业能够进行深入研究,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和咨询工作。

(3)能够全面掌握本专业和相关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重大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理论水平。

(4)在本专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研判、评价、分析等能力。

(5)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有提出重大、重点项目的课题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的能力和经历;或具有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或数字工程类平台(系统)的研制、设计、开发、建设、制造、安装、调试等能力和经历;或具有主持大型以上工业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的能力和经历;或具有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的能力和经历;或具有组织编制本学科或本行业技术标准的能力和经历。

2.业绩标准:

任高级工程师以来,业绩与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至少具备(1)至(7)条中的1条)标准: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技奖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获得特大型企业科技奖一等奖2项。

(4)作为主要起草人(限前7名)编制1项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或作为主要起草人(限前5名)编制3项省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并发布实施,用于生产实践。

(5)作为主要发明人(限前5名),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件。(县及县级市(不含市辖区)以下事业单位和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名次限制)。

(6)独著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1部;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或在科技类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7)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1项国家级区域综合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复发布;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1项国家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安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价报告等,经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批复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工程项目,通过国家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8)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3项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2项省级综合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复发布;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3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安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价报告等,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3项省(部)重点工程项目并达到预期效益。

(9)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组织实施完成1项国家级数字工程类重大项目,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经国家主管部门验收运行,项目技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效益显著。

(10)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研发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4项以上,经评价(验收)、登记,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1)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2项国家级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4项省(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并经国家或省(部)验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主持(限第一名)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6项以上,经评价认可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2)获得省级及以上行业专业大赛、综合性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限前3名)。

县及县级市(不含市辖区)以下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受具备前七条中符合1条的规定限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有关条款说明:

1.本标准中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业绩与成果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

2.所有职称申报人员,均需参加面试答辩,答辩成绩为评审结果重要依据之一,答辩成绩不合格者评审不予通过。

3.“科技奖”指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科技奖项。“技术奖”指由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项。各类奖励以获奖证书、正式文件为准。

“省级以上行业专业大赛、综合性创新创业大赛”是指由省直机关主导的具有权威性的全省性及以上的大赛。

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4.本标准中的大、中、小型项目划分:大型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中型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小型指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

5.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定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国家、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6.本标准中的大型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确定。

7.本标准中的“主持人”、“主要完成人”、“主要参与者”等均为本专业,且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中级和副高级要求国家级项目排名前十,或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排名前七,或省(部)级及以下项目排名前五,因任务周期长、难度大、参与人员多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认定其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参与者。

8.本标准中的试点示范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由国家、省级、省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数字产业类以及数字工程与实体经济、政府管理、社会治理、民生服务、乡村振兴等融合发展类标杆示范项目、试点示范项目。

9.本标准中“主要发明人”是指发明专利原始发明人且限前5名。

10.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图纸、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等。

11.本标准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在内。

12.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周刊、旬刊、增刊、专刊、特刊及信息文摘类期刊等不在此列。

论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中文核心期刊或科技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正文、结论、参考文献等方面。每篇不少于3000字。SCI/SSCI检索国际期刊等同于中文核心期刊。

13.本标准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14.本标准所指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等须经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业专家的综合评价意见,同时提供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关材料。

15.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等相关材料。取得社会效益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应用证明。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数字工程专业... 2024-11-08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数字产业人才队伍,推动我省数字产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精神,结合我省数字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有关业务部门协调一致,制定了《河南省工程系列数字工程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


河南省工程系列数字工程专业

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数字工程人才队伍,推动数字产业发展,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数字工程人才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根据《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数字工程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数字工程专业的人才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突出对数字工程专业人才的工程研究、社会服务与综合素质的全面科学评价。

第三条 根据数字工程体系的专业技术要求,数字工程专业分为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技术、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云计算、虚拟现实、区块链、数据安全以及数字化管理等方向。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从事工程系列数字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

第五条 本标准中工程系列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六条 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审的首位,重点考察人才的职业道德。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数字工程专业职称,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爱岗敬业,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申报专业与所从事专业相一致。

4.任现职以来规定年限内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考核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重新计算考核年限。

第九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一)申报中级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聘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4.中专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5.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6.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河南技术能手”获得者。

7.非公有制领域无任何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大学本科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或大专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或中专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可破格直接申报工程师。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聘任工程师职务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且聘任满5年。

(三)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且聘任满5年。

(四)凡不符合规定学历和年限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破格申报工程师职称的,应符合工程师评审标准业绩条件中的任意3条以上;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应符合高级工程师评审标准业绩条件中的任意4条以上;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应符合正高级工程师评审标准业绩条件中4条以上(其中至少具备一至七条中的1条)。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中级职称评审须满足以下标准:

1.经历能力:

(1)掌握并能应用数字工程相关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数字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正确运用数字工程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

(3)了解数字工程专业国内外新技术发展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基本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方法,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4)具有一定的技术实践经验,有解决本专业技术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5)能独立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制定数字平台(系统)设计与开发规划,或数据管理实施方案,或系统运维规程等。

(6)能够指导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2.业绩标准:

任助理工程师以来,业绩与成果应符合2条以上标准: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的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三等奖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级科技奖1项。

(2)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奖的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三等奖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级技术奖3项。

(3)完成1项国家级或省级重大(重点)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辖市(厅)级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3项县(区)级项目,项目与本专业相关,且通过认定或验收。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3项小型(仅适用于县级申报职称人员)项目,项目与本专业相关,且通过认定或验收。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软件著作权4项。

(6)参与的项目获得省级以上数字工程专业试点示范建设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项目获得省辖市数字工程专业试点示范建设项目1项。

(7)独立解决本专业项目中重大技术问题或实际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1个以上,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8)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数字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备案的企业技术标准1项;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数字平台(系统)建设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技术方案等2篇,其创新成果等得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9)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辖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第十一条 副高级职称评审须满足以下标准:

1.经历能力:

(1)全面掌握并熟练运用本专业相关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管理方法,具有相应的管理经历和能力。

(2)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运用本专业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数字工程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具备独立承担本专业分析、规划、设计、实施、管理能力。

(5)能主持本专业技术工作,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

(6)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参与技术评审、技术鉴定、技术评价、重大测试、平台(系统)项目技术管理等经历;能主持制定管理体系文件、技术方案、建设规范、建设标准、技术报告、技术评审鉴定报告等,取得有重要应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7)能够指导本专业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业绩标准:

任中级职称以来,业绩与成果应符合(1)至(3)条中1条以上或(4)至(13)条中的3条以上标准:

(1)获得国家科技奖1项以上。

(2)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以上(限前7名),或三等奖2项以上(限前5名)。

(3)获得省辖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2项以上(限前3名)。

(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省辖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2项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项目,或2项省辖市(厅)级项目,或3项县(区)级项目。项目与本专业相关,且通过认定或验收。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3项小型(仅适用于县级申报职称人员)项目,项目与本专业相关,且通过认定或验收。

(7)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所组织评选的专利奖1项以上。

(8)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的项目获得省级以上数字工程专业试点示范建设项目1项以上。

(9)独立解决本专业项目中重大技术问题或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2个以上,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10)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级相关专业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数字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备案的企业技术标准、团体标准4项。

(11)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对于县级申报人员,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1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SCI/SSCI检索国际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13)撰写由本人主要参与完成的本专业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技术方案等4篇,其创新成果等得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 正高级职称评审须满足以下标准:

1.经历能力:

(1)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2)对本专业能够进行深入研究,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和咨询工作。

(3)能够全面掌握本专业和相关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重大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理论水平。

(4)在本专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研判、评价、分析等能力。

(5)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有提出重大、重点项目的课题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的能力和经历;或具有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或数字工程类平台(系统)的研制、设计、开发、建设、制造、安装、调试等能力和经历;或具有主持大型以上工业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的能力和经历;或具有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的能力和经历;或具有组织编制本学科或本行业技术标准的能力和经历。

2.业绩标准:

任高级工程师以来,业绩与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至少具备(1)至(7)条中的1条)标准: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技奖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获得特大型企业科技奖一等奖2项。

(4)作为主要起草人(限前7名)编制1项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或作为主要起草人(限前5名)编制3项省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并发布实施,用于生产实践。

(5)作为主要发明人(限前5名),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件。(县及县级市(不含市辖区)以下事业单位和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名次限制)。

(6)独著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1部;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或在科技类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7)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1项国家级区域综合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复发布;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1项国家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安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价报告等,经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批复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工程项目,通过国家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8)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3项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2项省级综合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复发布;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3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安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价报告等,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3项省(部)重点工程项目并达到预期效益。

(9)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组织实施完成1项国家级数字工程类重大项目,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经国家主管部门验收运行,项目技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效益显著。

(10)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研发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4项以上,经评价(验收)、登记,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1)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2项国家级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4项省(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并经国家或省(部)验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主持(限第一名)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6项以上,经评价认可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2)获得省级及以上行业专业大赛、综合性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限前3名)。

县及县级市(不含市辖区)以下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受具备前七条中符合1条的规定限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有关条款说明:

1.本标准中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业绩与成果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

2.所有职称申报人员,均需参加面试答辩,答辩成绩为评审结果重要依据之一,答辩成绩不合格者评审不予通过。

3.“科技奖”指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科技奖项。“技术奖”指由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项。各类奖励以获奖证书、正式文件为准。

“省级以上行业专业大赛、综合性创新创业大赛”是指由省直机关主导的具有权威性的全省性及以上的大赛。

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4.本标准中的大、中、小型项目划分:大型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中型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小型指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

5.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定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国家、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6.本标准中的大型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确定。

7.本标准中的“主持人”、“主要完成人”、“主要参与者”等均为本专业,且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中级和副高级要求国家级项目排名前十,或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排名前七,或省(部)级及以下项目排名前五,因任务周期长、难度大、参与人员多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认定其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参与者。

8.本标准中的试点示范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由国家、省级、省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数字产业类以及数字工程与实体经济、政府管理、社会治理、民生服务、乡村振兴等融合发展类标杆示范项目、试点示范项目。

9.本标准中“主要发明人”是指发明专利原始发明人且限前5名。

10.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图纸、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等。

11.本标准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在内。

12.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周刊、旬刊、增刊、专刊、特刊及信息文摘类期刊等不在此列。

论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中文核心期刊或科技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正文、结论、参考文献等方面。每篇不少于3000字。SCI/SSCI检索国际期刊等同于中文核心期刊。

13.本标准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14.本标准所指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等须经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业专家的综合评价意见,同时提供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关材料。

15.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等相关材料。取得社会效益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应用证明。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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