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度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2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为做好2021年度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单位自主。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事业单位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空缺岗位内,自主确定本年度职称评审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准,在备案后的评审计划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二)公开透明。事业单位应及时将备案后的评审计划在单位进行公开,落实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五公开”制度,接受单位职工和社会监督。

(三)分级管理。省直事业单位的评审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示;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及以下事业单位评审计划备案公示部门,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情况统筹确定。

(四)强化监督。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管和业务指导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实行一次性备案上网公示,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备案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明确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7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5〕4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豫人社〔2019〕1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豫人社〔2019〕1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备案工作。

三、备案程序

(一)事业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空缺岗位内,自主确定年度职称评审计划及未来2年拟评审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上网公示,作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依据。

事业单位本年度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年度职称评审计划限制,在相应空缺岗位内依据岗位任职条件及聘用有关政策予以聘任。

当年无相应空缺岗位的事业单位,可不报备年度评审计划。

(二)事业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未达到最高控制标准的,要根据事业发展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不申请评审计划。

单位人员变动情况截止到2021年5月底。

(三)实行网上报备。各单位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上报评审计划,上传《    年度河南省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表》(见附件1)和最新的《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情况备案表》(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四)坚持年度评审计划备案一次完成、一次上网公示制度。省直事业单位(包括实行职称自主评审的高校、党校和科研院所等)备案截止时间为7月10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可自行安排备案工作,事业单位(包括实行职称自主评审的高校、党校和科研院所等)备案截止时间不超过7月30日。

(五)备案结果及时公示,接受监督。事业单位年度职称评审计划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上网公示后,应及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单位职工及社会监督。

四、倾斜政策

(一)向疫情一线人员倾斜。贯彻落实国发明电〔2020〕10号、人社厅发〔2020〕23号、豫疫情防指〔2020〕14号等文件精神,未享受过相关职称评审优惠政策的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二)向基层一线人员倾斜。贯彻豫人社〔2020〕20号文件精神,长期工作在基层,符合基层职称倾斜政策的中小学教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农业、林草、水利技术人员等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三)向高层次人才倾斜。贯彻豫人社办〔2016〕138号文件精神,高层次人才、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等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五、中小学正高级职称评审计划分配

(一)推荐数量。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要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实行总量控制和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相结合。为鼓励把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推荐出来,决定在以往核准数量的基础上,上浮20%左右进行推荐。经与省教育厅会商,参考各地教师队伍规模、整体教育教学情况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各地推荐数量(见附件2)。

(二)推荐原则。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家和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推荐办法,认真组织好职称申报推荐工作。要坚持以德为先,切实把师德高尚、教学艺术精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育方法等方面职得创造性成果,为基础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并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推荐出来。要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的原则,担任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和教研机构的行政领导(正、副职)职务的(须公示),不得超过当地推荐总人数的25%。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充分考虑事业可持续发展和队伍建设的要求,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职称评审计划。不得违反逐年逐步到位原则,不得违反规定无空缺岗位申报评审计划,确保评聘合理衔接。

(二)落实审核责任。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政策要求,切实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不得额外增加限制性条件。同时,要加强管理和审核,督促用人单位正确行使自主权,推动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三)加强指导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对按政策规定报备的职称评审计划及时上网一次性公示,对未按政策规定报备的职称评审计划不予备案,对逾期未按规定报备的视为单位当年不申报职称评审计划。2021年之前各单位评审计划内未备案人员合并到2021年度评审计划中进行审核备案,本年度的评审计划有效期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不再受理跨年度报备。

2021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


关于做好2021年度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为做好2021年度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单位自主。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事业单位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空缺岗位内,自主确定本年度职称评审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准,在备案后的评审计划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二)公开透明。事业单位应及时将备案后的评审计划在单位进行公开,落实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五公开”制度,接受单位职工和社会监督。

(三)分级管理。省直事业单位的评审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示;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及以下事业单位评审计划备案公示部门,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情况统筹确定。

(四)强化监督。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管和业务指导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实行一次性备案上网公示,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备案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明确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7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5〕4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豫人社〔2019〕1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豫人社〔2019〕1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备案工作。

三、备案程序

(一)事业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空缺岗位内,自主确定年度职称评审计划及未来2年拟评审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上网公示,作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依据。

事业单位本年度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年度职称评审计划限制,在相应空缺岗位内依据岗位任职条件及聘用有关政策予以聘任。

当年无相应空缺岗位的事业单位,可不报备年度评审计划。

(二)事业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未达到最高控制标准的,要根据事业发展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不申请评审计划。

单位人员变动情况截止到2021年5月底。

(三)实行网上报备。各单位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上报评审计划,上传《    年度河南省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表》(见附件1)和最新的《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情况备案表》(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四)坚持年度评审计划备案一次完成、一次上网公示制度。省直事业单位(包括实行职称自主评审的高校、党校和科研院所等)备案截止时间为7月10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可自行安排备案工作,事业单位(包括实行职称自主评审的高校、党校和科研院所等)备案截止时间不超过7月30日。

(五)备案结果及时公示,接受监督。事业单位年度职称评审计划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上网公示后,应及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单位职工及社会监督。

四、倾斜政策

(一)向疫情一线人员倾斜。贯彻落实国发明电〔2020〕10号、人社厅发〔2020〕23号、豫疫情防指〔2020〕14号等文件精神,未享受过相关职称评审优惠政策的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二)向基层一线人员倾斜。贯彻豫人社〔2020〕20号文件精神,长期工作在基层,符合基层职称倾斜政策的中小学教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农业、林草、水利技术人员等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三)向高层次人才倾斜。贯彻豫人社办〔2016〕138号文件精神,高层次人才、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等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五、中小学正高级职称评审计划分配

(一)推荐数量。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要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实行总量控制和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相结合。为鼓励把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推荐出来,决定在以往核准数量的基础上,上浮20%左右进行推荐。经与省教育厅会商,参考各地教师队伍规模、整体教育教学情况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各地推荐数量(见附件2)。

(二)推荐原则。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家和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推荐办法,认真组织好职称申报推荐工作。要坚持以德为先,切实把师德高尚、教学艺术精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育方法等方面职得创造性成果,为基础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并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推荐出来。要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的原则,担任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和教研机构的行政领导(正、副职)职务的(须公示),不得超过当地推荐总人数的25%。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充分考虑事业可持续发展和队伍建设的要求,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职称评审计划。不得违反逐年逐步到位原则,不得违反规定无空缺岗位申报评审计划,确保评聘合理衔接。

(二)落实审核责任。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政策要求,切实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不得额外增加限制性条件。同时,要加强管理和审核,督促用人单位正确行使自主权,推动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三)加强指导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对按政策规定报备的职称评审计划及时上网一次性公示,对未按政策规定报备的职称评审计划不予备案,对逾期未按规定报备的视为单位当年不申报职称评审计划。2021年之前各单位评审计划内未备案人员合并到2021年度评审计划中进行审核备案,本年度的评审计划有效期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不再受理跨年度报备。

2021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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