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04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有关企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工作在人才资源开发评价利用中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升职称评审质量,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职称评审环境,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职称制度的有关精神,经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我们制订了《河南省职称评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
河南省职称评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职称评审环境,提升职称评审质量,提高职称评审监督质效,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改革文件规定,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办本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 坚持事前审核把关、事中程序规范、全程跟踪问效,切实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全链条监管。
第二章 监管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监管对象主要有:
(一)申报职称评审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及其推荐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各评委会及其承办单位。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条 对申报人及其推荐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内容:
(一)申报人按规定填报和提供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直接责任。
(二)推荐单位对申报人资格条件及所提供相关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承担主体责任,如实填报对申报人的业绩考核情况及推荐意见,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三)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及程序进行审核把关,承担监督责任。
第六条 对评委会及其承办单位的监管内容:
(一)自主评审单位制定相关专业职称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及办法等,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其他评委会及其承办单位应认真执行相关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并对完善相关标准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将相关专业职称评审政策、标准、条件、制度等信息面向社会公布。
(三)审核申报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及时补充完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报人。
(四)召开评审会议前,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及申报人专业情况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
(五)按规定完善评委会专家库并进行适时调整,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六)按规定抽取评委会专家,对评审专家名单实行保密。
(七)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评审权限、评审范围、评审标准条件、评审程序执行。
(八)评审会议按规定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评审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
(九)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备案。
(十)及时将评审表、会议记录、投票表决、信访调查落实情况等职称材料整理归档。
(十一)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及信访处理机制,并及时对举报投诉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十二)评审费用根据物价、财政等部门相关规定收取。
(十三)国家、省有规定纳入监管的内容。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七条 坚持事前审核把关。严把申报关,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员在提交年度职称申报材料时签订《个人承诺书》,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可靠,承诺如有不实或隐瞒自愿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取消申报资格,从严治理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严把审核关,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审核职责,对申报人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认真审核把关。严把推荐关,用人单位要科学制定推荐标准,公开透明考评推荐,确保职称评审申报推荐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改革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申报资格的复审,严把政策关,提高审核质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成检查组,随机对申报人的参评材料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一般不少于总量的10%。
第八条 坚持事中规范管理。强化答辩管理,实现答辩过程全程录像,并按照10%的标准随机抽查答辩情况;强化评审公示,对评审拟通过人员在评委会承办单位网站和职称综合管理部门网站同步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入下步工作程序。
第九条 坚持全程跟踪问效。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双随机”方式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听取专项汇报、专家和申报人代表座谈、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评委会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抽查、评估,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主要检查评审范围是否超越权限、资格审查是否严格执行申报条件、评审标准是否严格执行、评审结果是否存在争议和投诉、评审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评委会记录材料是否齐全等。
第十条 建立职称评审工作监督检查通报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抽查、检查等情况,对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并对考核评估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应通过线下投诉举报信件、线上信箱和网民留言渠道接受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线索和事由明确、事实确凿的,应在一周内办结,线上渠道的投诉举报通过线上渠道回复留言网民;对投诉举报信件要及时受理并安排查实,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或相关单位,一般一月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60天。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建立职称评审责任制。职称申报、推荐、审核、评审各环节实行“谁推荐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好各环节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申报人员“诚信档案库”,实行失信惩戒。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申报。申报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出现违规或作弊等行为的,取消评审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按相关规定追究所在单位人员责任。申报人推荐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评委会承办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停止该单位1-3年职称评聘工作;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评委会承办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职称承办权,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评委会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评审结果不予认可;对评委会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影响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予以限期整改、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的,由评委会承办单位提出建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或直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对其违反评审纪律行为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政策把握不严格、审核不认真不细致造成不良影响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和评审纪律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再安排其从事职称评审工作,并进行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从事职称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在职称评聘工作监督、检查中失职、渎职,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及评委会组成人员情况的,私自更改评议推荐意见或评审结果的,以及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评审政策执行。此前我省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有关企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工作在人才资源开发评价利用中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升职称评审质量,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职称评审环境,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职称制度的有关精神,经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我们制订了《河南省职称评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
河南省职称评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职称评审环境,提升职称评审质量,提高职称评审监督质效,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改革文件规定,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办本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 坚持事前审核把关、事中程序规范、全程跟踪问效,切实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全链条监管。
第二章 监管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监管对象主要有:
(一)申报职称评审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及其推荐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各评委会及其承办单位。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条 对申报人及其推荐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内容:
(一)申报人按规定填报和提供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直接责任。
(二)推荐单位对申报人资格条件及所提供相关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承担主体责任,如实填报对申报人的业绩考核情况及推荐意见,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三)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及程序进行审核把关,承担监督责任。
第六条 对评委会及其承办单位的监管内容:
(一)自主评审单位制定相关专业职称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及办法等,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其他评委会及其承办单位应认真执行相关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并对完善相关标准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将相关专业职称评审政策、标准、条件、制度等信息面向社会公布。
(三)审核申报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及时补充完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报人。
(四)召开评审会议前,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及申报人专业情况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
(五)按规定完善评委会专家库并进行适时调整,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六)按规定抽取评委会专家,对评审专家名单实行保密。
(七)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评审权限、评审范围、评审标准条件、评审程序执行。
(八)评审会议按规定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评审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
(九)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备案。
(十)及时将评审表、会议记录、投票表决、信访调查落实情况等职称材料整理归档。
(十一)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及信访处理机制,并及时对举报投诉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十二)评审费用根据物价、财政等部门相关规定收取。
(十三)国家、省有规定纳入监管的内容。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七条 坚持事前审核把关。严把申报关,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员在提交年度职称申报材料时签订《个人承诺书》,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可靠,承诺如有不实或隐瞒自愿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取消申报资格,从严治理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严把审核关,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审核职责,对申报人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认真审核把关。严把推荐关,用人单位要科学制定推荐标准,公开透明考评推荐,确保职称评审申报推荐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改革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申报资格的复审,严把政策关,提高审核质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成检查组,随机对申报人的参评材料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一般不少于总量的10%。
第八条 坚持事中规范管理。强化答辩管理,实现答辩过程全程录像,并按照10%的标准随机抽查答辩情况;强化评审公示,对评审拟通过人员在评委会承办单位网站和职称综合管理部门网站同步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入下步工作程序。
第九条 坚持全程跟踪问效。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双随机”方式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听取专项汇报、专家和申报人代表座谈、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评委会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抽查、评估,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主要检查评审范围是否超越权限、资格审查是否严格执行申报条件、评审标准是否严格执行、评审结果是否存在争议和投诉、评审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评委会记录材料是否齐全等。
第十条 建立职称评审工作监督检查通报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抽查、检查等情况,对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并对考核评估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应通过线下投诉举报信件、线上信箱和网民留言渠道接受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线索和事由明确、事实确凿的,应在一周内办结,线上渠道的投诉举报通过线上渠道回复留言网民;对投诉举报信件要及时受理并安排查实,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或相关单位,一般一月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60天。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建立职称评审责任制。职称申报、推荐、审核、评审各环节实行“谁推荐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好各环节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申报人员“诚信档案库”,实行失信惩戒。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申报。申报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出现违规或作弊等行为的,取消评审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按相关规定追究所在单位人员责任。申报人推荐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评委会承办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停止该单位1-3年职称评聘工作;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评委会承办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职称承办权,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评委会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评审结果不予认可;对评委会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影响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予以限期整改、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的,由评委会承办单位提出建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或直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对其违反评审纪律行为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政策把握不严格、审核不认真不细致造成不良影响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和评审纪律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再安排其从事职称评审工作,并进行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从事职称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在职称评聘工作监督、检查中失职、渎职,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及评委会组成人员情况的,私自更改评议推荐意见或评审结果的,以及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评审政策执行。此前我省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