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17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水电专业人才的能力水平,为水利水电领域繁荣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会同省水利厅制定了《河南省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8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我们。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正光路1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联系电话:0371-69690362、0371-69690397
邮箱:hnrszgb@163.com
邮编:450018
2024年7月17日
河南省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
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建设高素质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等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及技能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和申报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坚持“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将水利水电专业分为科研设计、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等三种基本类型,建立不同岗位的评价机制。
一、科研设计类。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科研、规划、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工程建设类。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检测、质量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运行管理类。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文水资源、农村水利水电、水土保持、水利移民、技术咨询、水利信息化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五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评审的首位,重点考察人才的职业道德;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造假等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及聘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学历资历
一、申报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聘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二)大学本(专)科、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中专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技能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五)在技能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河南技术能手”获得者。
(六)非公有制领域无任何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大学本科或全日制技工院校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大学专科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中专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可破格申报工程师。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取得并聘任工程师满2年。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或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并聘任工程师满5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技能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四)在技能岗且从事本专业的“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
(五)非公有制领域无任何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大学本科、或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4年,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
一、申报工程师职称评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本专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规范规程标准。
(三)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基础理论,对本专业具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
(二)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先进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三)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本专业的规范规程标准。
第九条 工作能力与经历
一、申报工程师应具备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经历:
根据工作任务,具有编制工程计划或实施方案,撰写技术总结或技术报告的能力;从事水利科研设计、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的工作经历。且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一)从事科研设计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助理工程师聘期内,具有小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科研设计类的能力;从事2项小型或1项中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科研设计类的经历。
(二)从事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助理工程师聘期内,具有小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类的能力;从事2项小型或1项中型以上水利水电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类的经历。
(三)从事运行管理类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助理工程师聘期内,具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运行管理类的能力;参与运行管理的工程被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工程(含复核通过);或参与编制完成2项水利水电工程运行计划、管理规章规程、技术报告;或参与完成3项水利水电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经历。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应具备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经历:
具有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省级科研项目或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以及指导和解决工程技术中关键性、复杂性、疑难性技术问题的能力;从事水利科研设计、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的工作经历。且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一)从事科研设计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师聘期内,具有中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科研设计类的能力;从事2项中型或1项大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科研设计类的经历。
(二)从事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师聘期内,具有中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项目建设类的能力;从事2项中型或1项大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类的经历。
(三)从事运行管理类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师聘期内,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类的能力;做为主要完成人,负责运行管理的工程被水行政主管部认定为标准化工程(含复核通过);或做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完成2项水利水电工程运行计划、管理规章规程、技术报告;或做为主要完成人,完成4项水利水电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经历。
市级以上技术人员在工程师聘期内每年到基层或工地现场开展调研、咨询服务、科技推广、技术培训、技术援疆及县以下挂职、驻村等时间不少于30天或聘任以来累计不少于150天。
第十条 业绩与成果
一、申报工程师职称,在助理工程师聘期内,符合下列业绩与成果中符合(一)至(三)条中的1条或(四)至(十六)条中的2条:
(一)获得1项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二)获得1项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一等奖。
(三)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工程奖项。
(四)获得1项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奖。
(五)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三等奖2项。
(六)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批复的科研项目。
(七)负责运行管理的工程被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程(含复核通过)。
(八)作为原始发明人,获得1项水利水电相关的发明专利;或获得2项以上水利水电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2项以上水利水电相关的软件著作权。
(九)参与编制1项市(厅)级以上批复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规划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勘察报告,或实施方案。
(十)参与1项市(厅)级批复的工程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
(十一)参与编制完成1项工程运行管理相关规程、预案或技术标准,经批准并实施。
(十二)参与完成3项上级或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的水利水电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并通过验收。
(十三)参与2项县级以上批复的工程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本条仅适用于县级(不含市辖区)及以下事业单位和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十四)参与编制1项地方技术标准制定,并正式公布实施。
(十五)参与完成1项省级工法。
(十六)参与推广应用1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鉴定。
破格评审工程师职称,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及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达到合格要求外,还应符合工作业绩与成果条件中的3条。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在工程师聘期内,符合(一)至(三)条中1条或(四)至(十九)条中3条:
(一)获得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
(二)获得1项省科学技术奖,或2项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三)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工程奖项。
(四)获得1项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2项以上二等奖);或获得1项大型企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五)获得1项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以上奖励。
(六)获得1项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奖;或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奖(限二等奖以上)。
(七)作为原始发明人,获得1项水利水电相关发明专利。
(八)参与编写1项国家、行业、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并正式发布实施。
(九)参与编写1项国家、行业、省级水利水电工程规范、规程、定额、导则、指南等,并正式发布实施。
(十)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运行管理的工程被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认定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程(含复核通过)。
(十一)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水利水电工程科研项目建议书;或参与完成1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规划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勘察报告,或实施方案,并通过主管部门批复;或参与完成1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
(十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科研项目建议书;或参与完成2项中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规划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勘察报告,或实施方案,并通过主管部门批复;或参与完成2项中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
(十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3项市(厅)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科研项目建议书;或完成3项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规划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勘察报告,或实施方案,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复(仅适用于县级(不含市辖区)及以下事业单位和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十四)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2项工程运行管理相关规程、预案、技术标准,经批准并实施。
(十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4项上级或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的水利水电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并通过验收。
(十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1项市(厅)级以上批复或3项县级以上批复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本条仅适用于县级(不含市辖区)及以下事业单位和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十七)参与完成2项省级工法。
(十八)参与推广应用2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经相关部门组织认定。
(十九)独著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译著1部;作为第一主编正式出版发行培训教材、技术手册1部;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或科技类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凡不符合规定学历、年限要求,须进行破格申报评审。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及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达到合格要求外,还应符合工作业绩与成果条件中(一)至(三)的2条或(四)至(十九)条中4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等均从取得职称后开始计算,同时提供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工作能力及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项目完成情况、获奖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同一项目不得重复计算业绩。
第十二条 所有申报中、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均需参加工程系列中、高级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面试答辩,答辩成绩为评审结果重要依据之一,答辩成绩不合格者评审不予通过。凡跨系列参评人员,当年不得连转带评。
第十三条 本标准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年限计算,任职年限、“学历、资历条件”等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称评审工作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的大型企业、小微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各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标准创新奖、科学普及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工程奖项主要包括: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奖、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奖、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奖。其中,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是指: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银奖)、詹天佑奖、鲁班奖、大禹奖等;省级优质工程奖是指:“中州杯”、河南省水利厅颁发的“优质工程”奖;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奖是指: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奖、银奖、铜奖或一等、二等、三等奖)等;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奖是指:河南省优秀勘察设计奖、中国水利勘测设计协会优秀勘察设计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优秀勘察设计奖。
以上各类奖励以获奖文件、证书为准。
第十六条 省部级、市(厅)级水利水电工程科研项目分别指经省部级、市(厅)级有关行政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省部级、市(厅)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资料。
大型、中型、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确定,经省部级、市(厅)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鉴定验收)的项目,须提供省部级、市(厅)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鉴定验收)的文件等资料。
市级是指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主要完成人”为项目排名前7的人员,或负责工程、项目、专项等的次级子项目专业排名前3的人员。“参与人”为项目参加人员。
第十八条 本标准所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须经具有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业专家的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在内。
第二十条 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周刊、旬刊、增刊、专刊、特刊及信息文摘类期刊、电子刊物等不在此列;
论文:本标准所述核心期刊主要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收录的核心期刊,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是否被收录为准,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规定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水电专业人才的能力水平,为水利水电领域繁荣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会同省水利厅制定了《河南省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8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我们。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正光路1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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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7日
河南省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
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建设高素质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等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及技能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和申报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坚持“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将水利水电专业分为科研设计、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等三种基本类型,建立不同岗位的评价机制。
一、科研设计类。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科研、规划、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工程建设类。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检测、质量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运行管理类。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文水资源、农村水利水电、水土保持、水利移民、技术咨询、水利信息化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五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评审的首位,重点考察人才的职业道德;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造假等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及聘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学历资历
一、申报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聘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二)大学本(专)科、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中专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技能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五)在技能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河南技术能手”获得者。
(六)非公有制领域无任何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大学本科或全日制技工院校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大学专科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中专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可破格申报工程师。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取得并聘任工程师满2年。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或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并聘任工程师满5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技能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四)在技能岗且从事本专业的“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
(五)非公有制领域无任何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大学本科、或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4年,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
一、申报工程师职称评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本专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规范规程标准。
(三)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基础理论,对本专业具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
(二)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先进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三)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本专业的规范规程标准。
第九条 工作能力与经历
一、申报工程师应具备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经历:
根据工作任务,具有编制工程计划或实施方案,撰写技术总结或技术报告的能力;从事水利科研设计、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的工作经历。且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一)从事科研设计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助理工程师聘期内,具有小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科研设计类的能力;从事2项小型或1项中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科研设计类的经历。
(二)从事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助理工程师聘期内,具有小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类的能力;从事2项小型或1项中型以上水利水电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类的经历。
(三)从事运行管理类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助理工程师聘期内,具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运行管理类的能力;参与运行管理的工程被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工程(含复核通过);或参与编制完成2项水利水电工程运行计划、管理规章规程、技术报告;或参与完成3项水利水电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经历。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应具备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经历:
具有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省级科研项目或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以及指导和解决工程技术中关键性、复杂性、疑难性技术问题的能力;从事水利科研设计、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的工作经历。且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一)从事科研设计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师聘期内,具有中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科研设计类的能力;从事2项中型或1项大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科研设计类的经历。
(二)从事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师聘期内,具有中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项目建设类的能力;从事2项中型或1项大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类的经历。
(三)从事运行管理类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师聘期内,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类的能力;做为主要完成人,负责运行管理的工程被水行政主管部认定为标准化工程(含复核通过);或做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完成2项水利水电工程运行计划、管理规章规程、技术报告;或做为主要完成人,完成4项水利水电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经历。
市级以上技术人员在工程师聘期内每年到基层或工地现场开展调研、咨询服务、科技推广、技术培训、技术援疆及县以下挂职、驻村等时间不少于30天或聘任以来累计不少于150天。
第十条 业绩与成果
一、申报工程师职称,在助理工程师聘期内,符合下列业绩与成果中符合(一)至(三)条中的1条或(四)至(十六)条中的2条:
(一)获得1项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二)获得1项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一等奖。
(三)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工程奖项。
(四)获得1项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奖。
(五)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三等奖2项。
(六)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批复的科研项目。
(七)负责运行管理的工程被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程(含复核通过)。
(八)作为原始发明人,获得1项水利水电相关的发明专利;或获得2项以上水利水电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2项以上水利水电相关的软件著作权。
(九)参与编制1项市(厅)级以上批复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规划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勘察报告,或实施方案。
(十)参与1项市(厅)级批复的工程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
(十一)参与编制完成1项工程运行管理相关规程、预案或技术标准,经批准并实施。
(十二)参与完成3项上级或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的水利水电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并通过验收。
(十三)参与2项县级以上批复的工程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本条仅适用于县级(不含市辖区)及以下事业单位和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十四)参与编制1项地方技术标准制定,并正式公布实施。
(十五)参与完成1项省级工法。
(十六)参与推广应用1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鉴定。
破格评审工程师职称,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及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达到合格要求外,还应符合工作业绩与成果条件中的3条。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在工程师聘期内,符合(一)至(三)条中1条或(四)至(十九)条中3条:
(一)获得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
(二)获得1项省科学技术奖,或2项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三)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工程奖项。
(四)获得1项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2项以上二等奖);或获得1项大型企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五)获得1项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以上奖励。
(六)获得1项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奖;或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奖(限二等奖以上)。
(七)作为原始发明人,获得1项水利水电相关发明专利。
(八)参与编写1项国家、行业、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并正式发布实施。
(九)参与编写1项国家、行业、省级水利水电工程规范、规程、定额、导则、指南等,并正式发布实施。
(十)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运行管理的工程被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认定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程(含复核通过)。
(十一)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水利水电工程科研项目建议书;或参与完成1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规划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勘察报告,或实施方案,并通过主管部门批复;或参与完成1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
(十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科研项目建议书;或参与完成2项中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规划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勘察报告,或实施方案,并通过主管部门批复;或参与完成2项中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
(十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3项市(厅)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科研项目建议书;或完成3项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规划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勘察报告,或实施方案,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复(仅适用于县级(不含市辖区)及以下事业单位和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十四)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2项工程运行管理相关规程、预案、技术标准,经批准并实施。
(十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4项上级或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的水利水电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并通过验收。
(十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1项市(厅)级以上批复或3项县级以上批复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本条仅适用于县级(不含市辖区)及以下事业单位和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十七)参与完成2项省级工法。
(十八)参与推广应用2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经相关部门组织认定。
(十九)独著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译著1部;作为第一主编正式出版发行培训教材、技术手册1部;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或科技类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凡不符合规定学历、年限要求,须进行破格申报评审。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及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达到合格要求外,还应符合工作业绩与成果条件中(一)至(三)的2条或(四)至(十九)条中4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等均从取得职称后开始计算,同时提供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工作能力及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项目完成情况、获奖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同一项目不得重复计算业绩。
第十二条 所有申报中、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均需参加工程系列中、高级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面试答辩,答辩成绩为评审结果重要依据之一,答辩成绩不合格者评审不予通过。凡跨系列参评人员,当年不得连转带评。
第十三条 本标准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年限计算,任职年限、“学历、资历条件”等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称评审工作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的大型企业、小微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各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标准创新奖、科学普及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工程奖项主要包括: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奖、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奖、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奖。其中,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是指: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银奖)、詹天佑奖、鲁班奖、大禹奖等;省级优质工程奖是指:“中州杯”、河南省水利厅颁发的“优质工程”奖;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奖是指: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奖、银奖、铜奖或一等、二等、三等奖)等;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奖是指:河南省优秀勘察设计奖、中国水利勘测设计协会优秀勘察设计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优秀勘察设计奖。
以上各类奖励以获奖文件、证书为准。
第十六条 省部级、市(厅)级水利水电工程科研项目分别指经省部级、市(厅)级有关行政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省部级、市(厅)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资料。
大型、中型、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确定,经省部级、市(厅)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鉴定验收)的项目,须提供省部级、市(厅)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鉴定验收)的文件等资料。
市级是指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主要完成人”为项目排名前7的人员,或负责工程、项目、专项等的次级子项目专业排名前3的人员。“参与人”为项目参加人员。
第十八条 本标准所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须经具有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业专家的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在内。
第二十条 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周刊、旬刊、增刊、专刊、特刊及信息文摘类期刊、电子刊物等不在此列;
论文:本标准所述核心期刊主要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收录的核心期刊,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是否被收录为准,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规定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